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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排放车辆禁行区域的通告

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,控制和减少高排放车辆对空气质量的影响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领导小组办公室《关于印发<加快推进重型柴油货车污染防治的若干措施>》等文件要求,经研究决定在县城区实行高排放车辆24小时禁行措施,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:

一、禁止通行区域

北至北二环(不含),南至保沧线(不含),东至高安路(不含)及商贸大街(含),西至宏润大街(不含)范围区域内所有道路。

二、禁止通行车辆范围

1、黄牌照重型柴油货车(本县号牌、外地号牌及临时号牌)。

2、农用柴油车(三马车、拖拉机等)。

3、其他所有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。

三、以下机动车不受禁行措施限制

1、军车(含武警车辆)、消防车、警车、校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救险车。

2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清障、事故救援专用车辆。

3、环卫作业、园林绿化专用车辆。

四、确需入县车辆

拉运紧急物资(药品等)、生鲜(蔬菜、肉、蛋、禽、海鲜等)、冷链配送的货车(1吨及以上)和达到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货车,确需在禁行区域内通行的,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,办理通行证件后,按照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。

五、禁止通行时间

全天禁行。

六、处罚措施

违反本通告之规定行驶的车辆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。

七、实施时间

本通告自2021年9月3日起实施。